return第二章 “死磕派”律師(1 / 2)  小法官hom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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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3日,星期一。

一大早書記員章姣姣便拿著一封快遞來到常洛的辦公室:“常法官,這有你的快遞。”

“謝了。”

接過快遞,撕開一看,這是一份變更代理人的委托手續,而委托人正是柯建華。

常洛有些不解,這柯建華在搞什鬼,這個時候突然更換代理人。

然而就在他疑惑間,一旁的章姣姣突然咦了一聲:“陽朔?這個名字怎有點耳熟,不會是全國律師協會的那個陽朔吧?”

一聽這話,不知道想到了什,常洛心中一驚,趕忙拿出手機在網上查了起來,一對比,果然是他。

常洛搜索的東西不是別的,正是這個陽朔的信息。

陽朔,現年56歲,是一名從業三十多年的老牌律師,代理過多起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,經常能夠出人意料的打贏官司,目前是全國律師協會的理事,聲明顯赫。

不過他還有另一個身份,那就是“死磕派”律師。能夠知道這個,主要得益於常洛的導師,當年常洛的導師在學校教書的同時,也是兼職律師,他曾經將陽朔的事跡作為一個案例向常洛說起過,所以汪常洛才知道這個人。

但實際上,常洛更願意稱之為“鬧庭”律師,就是采取一切手段,破壞庭審秩序,導致案件無法正常審理從而為贏得訴訟創造有利條件。

不過,由於陽朔的行為還沒有被人大範圍效仿,所以除了與他打過交道的人之外,都不太清楚他的德性。

但這並不包括常洛,因為當時覺得此人行徑讓人大開眼界,所以他那段時間專門收集過陽朔的資料。

甚至總結出了陽朔代理案件的十大行為特征:

一、所有的案件,一定會營造出傾向於弱勢群體的跡象,因為弱勢群體具有天然的正義。即使不是,也一定會往那地方引導,最重要的是把他自己和他的當事人打造成一個正義的使者。

二、會挑選案件,專門挑一些能博人眼球的案件代理。

三、一定會網絡造勢。接受了案件後,就要開始發微博,艾特大v,造輿論。最好能往什正當防衛、犯罪阻卻上麵引,反正是公安局抓錯人。

四、會見犯罪嫌疑人前,要突出公安機關如何設置障礙阻止本律師會見,還要聲稱本人現在己被監視,時刻要做好去喝茶的準備,把自己要打造成一個受害者。

五、會見犯罪嫌疑人卮,立刻發布刑事逼供的消息,被吊了幾天幾夜、大小便失禁啊,點擊隱私部分啊,空調冷風連吹三天啊,五天五夜不讓睡覺啊等等等,有多玄乎吹多玄乎。有了上述鋪墊,所有當事人的一切口供均不能作為定案證據。要是加上自己在會見過程中如何被監聽、如何挨公檢法耳光就更好了。

六、案件到了檢察院,突出檢察院如何阻止他閱卷,最好能站在寫有檢察院牌子前高舉一份標語,寫明“辯護律師請求閱卷”或“還律師依法閱卷權利”等等。隨卮閱卷完,要發個微博說:本律師到xx檢察院閱卷,複印一張材料便宜,才五塊一張什的。

七、進入法庭審理階段了,這個階段至關重要,首先會說法院威逼利誘當事人、威脅恐嚇他,要求當事人更換律師。而被告人如何不畏權暴拒絕、自己如何不顧生命危險的繼續擔當辯護人。其次就是法院如何阻止他閱卷等,方法同上。

八、進入法院開庭階段,不論有什理由,首先申請合議庭全體回避,不回避就是不依法審判,要是萬一真的回避了,上來的合議庭繼續申請回避,該方法一直用到不能再用為止。其次,在當事人認罪的情況下,也不能做有罪辯護,無罪辯護那是肯定的。什鑒定報告啊,口供啊,書證、物證、證人證言、視聽材料等等,統一口徑,統統不認。理由就是證據來源不合法,具體哪不合法那個不用說,反正他說不合法就不合法。而他提供的某一個雞毛蒜皮的證據,例如被告人在家是個大孝子、對兒子是個好爸爸、對老婆是個好老公等等的證明材料,就馬上號稱發現了足以改變定性、被告人無罪的關鍵證據。到了法庭辯論時間,有多煽情就說多煽情,例如“殺人者父親”等,和案件八杆子打不著的話盡管說,要是法官製止他發言,就是非法剝奪了他的辯護權利。

九、法庭上,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把握好分寸地主動碰瓷,例如錄錄音,發發微博啥子的,不是說庭上不給嗎?就說,你看看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的不準發微博、錄音的是多少條?250條!250我能遵守嗎?要是法官叫法警過來製止,馬上躺下扮演下心髒病、高血壓一類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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